近日,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数字经济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消费升级背景下即时零售的创新、竞争与治理”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主楼734会议室顺利召开。本次会议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许可主持,由中国人民大学数字经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程华发表致辞。本次会议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和“内卷式竞争”的政策背景,汇聚经济学、法学、公共管理等领域专家学者,共探即时零售行业的创新、竞争与治理。
会议伊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主任许可教授分享了淘宝闪购对商家影响的调研数据,结果显示中小商家和大商家均从平台促销活动中获得不同程度的利润涨幅,消费对象从餐饮类扩展到非餐饮类,且西部地区商家利润增速明显。许可教授认为即时配送领域的“跨界”竞争的背后其实是从商品到服务、从东部到西部以及技术革新的“跨代”竞争,应以包容审慎的态度看待即时零售行业的发展。
中国人民大学亚太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孟雁北教授高度关注经济学界对即时零售行业竞争造成的从宏观经济形势到微观相关市场的影响,她指出,法律规制和治理的往往是负面效应,不同细分市场受到的影响会有所不同,应进行分别观察,明确治理对象和行为后果,进而选择相应的治理手段。同时,她也强调应重视消费者视角,关注消费者的整体福利和个体利益感知。就即时零售行业的竞争而言,竞争激烈的原因会影响对内卷式竞争的判断,如果在细分市场尚未产生负面效应,就没有治理的必要性,应对行业创新持鼓励、包容态度。如果在细分市场有负面效应的担忧或可能性,建议相关政府部门可采取柔性执法方式,如通过约谈提醒平台规范竞争行为,同时要用好现有的法律治理工具对细分市场的负面效应予以有效约束。
山东大学数字经济与平台竞争研究中心主任曲创教授指出,即时零售是重要的行业创新,其发展源于宏观经济压力下企业的拓展需求、长期积累的硬件与技术条件成熟、庞大的市场潜力及消费者即时消费习惯的推动等原因。他强调,大平台之间的跨界竞争打破了传统意义的市场壁垒,提高了市场有效竞争,具有积极意义,但同时警惕补贴偏向头部商家、强制商家参与等问题。就治理“内卷”而言,核心是防范“被迫参与”和“商品质量下降”,可以通过平衡堂食与外卖关系、优化补贴方向等实现平台、商家、消费者、骑手多方共赢,最终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焦海涛教授指出,当前存在将“内卷式竞争”简单等同于“价格战”的倾向,也存在将常规立法执法行为过度关联“反内卷”的倾向。他认为,反“内卷”的关键不是否定价格竞争,而是反对“只追求低价,导致行业整体效率、其他竞争维度、其他主体利益更大牺牲”的竞争模式。对即时零售行业的治理应坚守“凭实力竞争”底线,鼓励“自担成本、不伤及他人”的正当竞争,引导行业从“存量战”转向“增量战”,依托现有法律框架,重点规制“低于成本倾销”“强制商家压价”“转嫁成本”等具体行为,而非对“价格战”本身进行一刀切限制。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李青表示,目前在工作层面强调要治理“内卷式竞争”,是宏观政策的取向,目的是规范竞争秩序和市场秩序。现实经济活动中存在的各种不规范的竞争行为,可以分门别类归到《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多部法律进行规范,不宜把所有问题都归结为“内卷式竞争”。有的研究报告或报道,把问题简单化,脱离了法律政策上的严格定义,严谨性不足。她认为,现有监管体系基于我国多年监管经验而来,稳定可行。因此,完全可以依托现有法律体系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面对即时零售行业的创新竞争,要多研究,要理性观察。同时,即时零售行业出现的问题,如平台超越合同给商家附加义务、仅退款争议等,完全可以依据现有法律予以解决。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长聘副教授,政府法制研究中心主任陈天昊认为,“内卷式竞争”更多是政治话语,核心在于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对平台经济的常态化治理应回归法律话语主导。他指出,现行法律规范体系围绕数字经济等构建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个人权益、弱者保护、技术风险防范、核心价值推动这五大规范价值框架,平台需据此评估自身的经营行为是否违反上述框架。鉴于平台经济规模大、行动快,导致事后纠错难,建议平台在开展重要的经营探索之前应开展事前、事中的风险评估并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缓解措施,通过全流程评估提升监管有序性,避免“一事一议”。他强调,AI及智能体技术的快速迭代将使类似的激烈竞争反复出现,当前亟需推动平台治理专门法制定或修改电子商务法,基于新的形势建立整体制度安排以实现长远规范。同时,监管者需明确权力边界,让市场起决定性作用,多讲法治与专业,为市场提供更多稳定的预期。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院长傅蔚冈表示,即时零售行业展现出显著进步,其突破了堂食受面积和翻台率的限制,通过扩服务半径提升供应能力与用户覆盖度,实现了“一小时内3-5公里”的高效服务;技术尤其是算法优化成为核心竞争力,不仅大幅提升外卖员配送单量,还推动服务业标准化,如美团、饿了么提升了行业流程规范。对于“内卷式竞争”,他指出其核心是生产要素增加但产出未同比增长,当前将正常竞争泛称为“内卷”过于情绪化,主张从法律和经济学视角分析竞争行为,反对用“内卷”模糊本质,更反对将其纳入法律,强调专业研究应回归清晰规则。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互联网经济研究院副院长欧阳日辉虽不主张将即时零售大战定性为内卷式竞争,但指出需要警惕相关风险。他认为,三家外卖平台大战背后是市场从增量向存量的转变,三方均将即时零售视为核心增长点。但不合理的补贴大战可能带来多重问题:成本转嫁机制扭曲市场秩序,平台频繁调整补贴规则损害市场信用体系,低价竞争引发食品安全风险,“零元免单”“限时秒杀”等营销干扰生活节奏,“先涨价后打折”“高门槛凑单”等套路背离促消费初衷,同时还存在骑手权益与服务质量隐患。他建议,应该及时叫停明显低于成本的大额补贴,规范规则调整机制(提前七日公示);加强质量监管,打击假冒伪劣与套路营销;引导平台向县域、农村及海外布局,拓展AI等新赛道。
中国广告协会副秘书长张德志认为,即时零售领域内卷式竞争源于存量市场的残酷博弈,尽管监管约谈能短期平息纷争,但仍难杜绝平台间的激烈竞争。当前法律体系存在短板,“内卷”缺乏明确定义,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多为原则性规定,此前个案罚款对大电商威慑有限,企业为抢占市场仍会持续投入。他指出,即时零售并非颠覆式创新,虽然生命力强于社区团购,但仍受到消费能力制约。因此,监管不宜过度介入,而应尊重市场调节,给予行业发展宽容度,避免因强制干预导致监管与企业“无所适从”。
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蒋舸指出,即时零售的竞争秩序治理需依托法律结构化经验,而非停留在商业现象表层。这意味着应当尽量把各种商业现象分流到各类既有法律规范下加以评价。以即时零售中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为例,知识产权法其实一直在处理竞争秩序问题,绝大多数版权、商标、专利和商业秘密案件的本质都是竞争问题,只不过与笼统的竞争法一般条款相比,各个具体的知识产权部门法提供的结构化经验(即图式)在认识层面更为高效、更便于利用经验和积累经验。因此,处理即时零售竞争需深入具体法律视角,运用现有成熟规范,而非因新现象另起炉灶,应该通过结构化经验推动竞争秩序规范发展。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刘晓春指出,内卷的本质是增长模式选择问题,一方面,仅靠价格补贴转移利益、注重短期收益的零和博弈很可能属于内卷,另一方面,降低交易成本、技术创新等结构性增值应属于高质量发展。就法律问题而言,如果出现商家非自愿参与等情形,则有必要进行干预。平台与商家属于非平等市场主体,证明平台、商家以及从业人员之间分配的合理性,需要提高透明度。反内卷不一定是法律问题,更多是对“价格战”此类竞争形式的一种政策推定,如果平台能够证明存在创新和增值,则能够主张并非内卷式竞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尹旭认为,即时零售领域的补贴是平台经济吸引用户、推动业态从旧到新转变的正常手段。他强调,判断竞争是否正当应回归用户层面,若用户利益未受损失,整体竞争状态即符合市场秩序。对于内卷,他指出当前平台补贴更多是平台间的竞争,尚未损害多方利益,这种商业逻辑一以贯之,未必需要反对。
中国人民大学数字经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程华进行了会议总结,指出即时零售是新技术下流通行业的创新,不应简单归为内卷,其对社会福利的影响尚不确定,需更多长期且多维的数据支撑,监管政策和新制度出台应慎重,要相信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力和容错空间。
本次研讨会在即时零售的创新、竞争与治理方面进行了深入研讨。首先,即时零售作为技术迭代与市场需求共振催生的创新业态,其发展不仅突破了传统零售的时空限制,更通过服务半径拓展、算法优化等实现了行业效率升级,展现出强劲的创新活力与增长潜力。其次,针对行业热议的“内卷式竞争”,需要反对简单化、标签化解读,强调需回归法律与经济学本质。既要警惕“被迫参与补贴”“商品质量下降”“成本转嫁”等具体问题,也要区分正当价格竞争与破坏性竞争的边界,避免将正常市场创新纳入“内卷”范畴。最后,在治理路径上依托现有法律框架精准规制“低于成本倾销”“强制商家压价”等具体行为,而非对价格竞争进行“一刀切”限制;通过优化补贴方向、平衡多方关系、强化事前风险评估等举措,推动平台、商家、消费者、骑手实现利益共赢。尤其是监管层面需保持理性与宽容,既要为行业创新留足试错空间,又要防范潜在风险累积,最终以科学治理促进行业从“存量博弈”转向“增量拓展”,在规范与活力并举中实现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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